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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 医疗费用互助办法(试行)

时间:[2025-04-27]  来源:校医院

                       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 医疗费用互助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的精神,为适应医疗卫生事业深化改革的要求,积极发挥医疗互助组织作用,为患重大疾病教职工解决部分实际困难,依据南京市医保有关政策和《南京师范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 享受学校医疗费用二次报销待遇的教职工,可自愿入会成为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会员。首次入会的教职工,半年后即可享受互助会会员待遇。

第二条 会员从入会起每月交纳互助金10元(由财务处从个人工资中代扣)。因各种原因,人事劳动关系脱离学校的会员或停止交纳会费的会员,从脱离或停止交纳会费时起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不再享受医疗费用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须及时通知新入职教职工自愿申请入会。集中受理教职工申请入会、退会时间为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第二章 互助金来源、管理及使用

第四条 互助金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互助金。

(二)学校从对外发展筹募的资金中给予的补助资金。

(三)其他来源。

(四)以上各项的积累和增值。

第五条 互助金由学校财务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账务公开。根据互助金账户结余情况,账户结余不足时,互助会须及时向学校提交资金补助建议,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资金补助,补助经费总额不超过互助会会员当年缴纳的会费总额。

第三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互助会组织机构

(一)互助会设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工会、人力资源处、财务处、离退休工作处、校医院有关负责同志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常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主任由校工会副主席兼任,副主任分别由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和校医院院长兼任。

(二)互助会常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由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财务处、人力资源处、校医院等有关人员组成,主任由校工会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七条 互助会常务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制定或修订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

(二)掌握互助金的收缴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三)根据校医院提供的教职工医保个人付费数据,每年5月集中审核发放患重大疾病会员上一自然年度互助金。

(四)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互助会重大政策调整需提交校务会议、校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互助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审核办理会员入会和退会申请事宜。

(三)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根据教职工自然年度医保系统中医疗二次报销之后的个人账户自付和个人自费数据,按本办法计算补助费用。

(四)定期向互助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五)完成互助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和工会福利委员会是互助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互助金管理使用情况。校工会代表互助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学校人力资源处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互助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教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变动名单。财务处要及时提供互助会会员的互助金收缴情况。校医院要准确提供会员医保二次报销之后的个人账户自付和个人自费数据,并对会员提交的互助金补助申请进行条件审核。

第四章 互助金补助申请程序、补助标准及范围

第十一条 医保二次报销后,上一个自然年度个人账户自付和个人自费累计超过1万元(不包含1万元)的患重大疾病会员可申请补助。申请补助须填写《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补助申请表》,提交校医院审核。

第十二条 校医院在每年教职工医保二次报销结束后将符合大病互助条件的申请人员名单及费用金额报互助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互助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校医院提供的数据,将符合补助条件的会员统计情况及测算后的拟补助金额提交互助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互助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财务处发放。

第十四条 互助金补助标准

对于患重大疾病的会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医保二次报销之后的个人账户自付和个人自费之和为计算依据,超过1万元(不包含1万元)的部分采取“超额累计、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1万元(不含)―5万元,补助比例为30%

(二)5万元(不含)―10万元,补助比例为40%

(三)10万元(不含)以上,补助比例为50%

(四)对连续5年未申领互助金者, 补助金额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5%;对连续10年未申领互助金者,首次补助金额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10%;对连续15年及以上未申领互助金者,首次补助金额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15%

(五)个人年度获得补助最高限额为6万元。

第十五条  会员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助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互助会常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因各种原因失去会员资格的。

(二)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违法行为和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行为造成自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互助金使用累积情况以及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互助金的补助标准及互助办法可由互助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提交校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 重大疾病界定标准

(一)纳入南京市医保门诊特殊病范围病种,包括: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含造血干细胞)抗排异治疗、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颅内良性肿瘤、骨髓纤维化、运动神经元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艾滋病。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所列病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修订)》(宁师办〔201748号)同时废止。 

申请步骤:

1.领表

医保二次报销后,上一个自然年度个人账户自付和个人自费累计超过1万元(不包含1万元)的患重大疾病会员可申请补助。请在后勤管理处网站“资料下载”或校工会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填写本表。

2.交表

请于每年的415日前将本表交至校医院,同时将病症诊断书、出院小结、费用发票等一并提交校医院审核。

3.审核

校医院对会员提交的材料进行条件审核,将符合大病互助条件的申请人员名单及费用金额报校工会。

4.计算

校工会审核核算补助金额,并由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财务处。

5.发放

财务处将补助金转入教职工的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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